23. 2 月 2024

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对 EPC(欧洲专利公约)进行修改

修订后的 EPC 第 126(2) 和 127(2) 条对服务程序进行了重大创新。 自2023年11月1日起,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均以文件实际送达日期为准。 这是对之前的“十日规则”的改变,根据该规则,送达在通过邮件发送或电子传输十天后被视为已生效。

现在,文件日期的决定性因素是它被移交给邮政服务的时刻(在邮政服务的情况下)或以电子方式传输到收件人收件箱的时刻。 欧洲专利局(EPO)通过后期日期确保文件可以在指定日期处理和发布。对于邮政投递,以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为准,而不是邮政部门在信封上盖章的日期。 因此,在 EPC 第 126(2) 条中,术语“信件”已替换为“文件”。

我们的办公室以电子形式接收来自欧洲专利局的所有通讯。 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仍然具有权威性。 即使我们可以在该日期之前访问该文件,根据规则 127(2) EPC 接受服务仍以文件指定的日期为基础。

出现服务问题时的保障措施:对于邮政和电子服务,欧洲专利局继续采取保障措施,以防文件未到达收件人或异常迟到。 如果有关送达的争议,欧洲专利局有责任就文件的送达和送达日期承担举证责任。如果欧洲专利局无法证明送达,该文件将在新日期再次送达。如果服务特别延迟,还有额外的保障条款。如果欧洲专利局无法证明文件已在指定日期后七天内到达收件人,则送达触发的期限相应延长。

关于作者

Rosa Maria Tucakov

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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